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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律例

四川省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す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结合四川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蕴含项主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主张具体领域和规模尺度由省人民当局划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收受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度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

全数或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蕴含: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治理的各类当局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当局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数或部门使用国度融资的项目蕴含:

(一)使用国度刊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度对外告贷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度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度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度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当局认定的其他国度融资项目!。

第四条 项主张招标投标尝试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该当遵循公开、平正、公正和恳切信誉的准则!。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犯法过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发展打算部门领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划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当局发展打算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领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打算、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执行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该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招标领域,,蕴含全数或者部门招标!。

(二)招标方式,,蕴含公开招标或者约请招标!。拟选取约请招标的,,该当切合划定的前提并作出版面注明!。

(三)招标组织大局,,蕴含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该当切合划定的前提并报送有关书面资料!。

(四)发包初步规划!。

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核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进行审批的部门!。

第七条 全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必须招标项目,,该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划定情景的,,能够约请招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该当颁布招标布告!。

必须公开招标项主张招标布告该当按划定在国度或者省发展打算部门指定的媒介颁布!。在指定媒介颁布招标布告的同时,,招标人凭据项主张性质和必要,,也能够在其他媒介颁布招标布告,,其布告内容该当与在指定媒介颁布的招标布告一样!。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能够选取约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主张,,应经省人民当局核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天然地域环境限度的;;

(三)涉及国度安全、国度奥秘的;;

(四)选取公开招标的用度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司法、律例、规章划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选取约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该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优良、切合相应前提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约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该当拥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拥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重要掌管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执行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选取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鉴定的资质领域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主张投标及投标征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该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该当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一)招标布告或者资格预审布告或者投标约请书;;

(二)招标文件,,蕴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了局;;

(三)评标汇报;;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推广招标投标情况的登记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登记资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过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资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主张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赞成后能力发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凭据国度划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该当在指定媒介颁布资格预审布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蕴含强制性尺度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步骤!。

选取强制性尺度法的,,凡切合强制性尺度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与投标!。

选取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该当在资格预审布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领域,,并依照得分凹凸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数拔取!。

不容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前提和评审尺度该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该当因人而异,,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分歧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域、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推广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该当凭据招标项主张特点和必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该当蕴含所有内容性要求和前提以及拟签定合同的重要条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尺度、建设内容等,,该当节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领域之内!。

招标项目必要划分标段的该当切合划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容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从属工程通常该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不设标底!。凭据项目特殊情况的确必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注明并得到核准!。

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值不得高于核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能够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凭据!。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加编制、确定标底!。

第二十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元以及构筑资料、设备供给单元之间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主张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测、设计、征询服务的单元,,不得参与该招标项主张施工、重要设备和资料采购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项目监理以外的勘测、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该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功夫的统一功夫公开进行;;开标地址该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址!。

国度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主张开标和评标地址由省人民当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约请所有投标人参与!。

开标过程该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投递的或者未投递指定地址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掌管!。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该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该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当局成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重要掌管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划定情景之一的,,该当自动提出回避!。不自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尺度和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力!。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评标尺度和步骤,,不得作为评标的凭据!。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注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能够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实现评标后,,该当向招标人提出版面评标汇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通常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该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该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烧毁中标的,,或者因不成抗力提出不能推广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划定该当提交履约保障金而在划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划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该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了局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包办,,或者以审批等大局过问,,也不得因而回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前提,,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长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该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遵循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能够约定以国度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凭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性内容的其他和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障金或者其他大局履约担保的,,中标人该当提交;;回绝提交的,,视为烧毁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障金或其他大局履约担保的,,招标人该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障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 监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掌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通同招标、通同投标、歧视倾轧投标、骗取中标、违法交涉、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犯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掌管对躲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划定、违规颁布招标布告或资格预审布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照项主张从属关系别离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国度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尝试稽查特派员制度,,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查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当局该当成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纪录制度!。对有信誉不良纪录的,,视情节能够不容其参加四川省必须招标项主张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划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该当遵循各自的职责实时处置!。

第四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该当依法对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度机关、国度公务员和国度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执行监察!。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招标布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功夫和法子的划定显著不合理的;;

(二)在分歧媒介颁布统一招标项主张招标布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虚伪的招标布告、证明资料的,,或者招标布告含有诓骗内容的;;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期限更正,,可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颁布招标布告或者资格预审布告的;;

(二)约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约请书的;;

(三)未按划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五)该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选取约请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前提而进行招标的;;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前提而选取自行招标的;;

(八)该当推广核准手续而未推广的;;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功夫后接管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切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度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主张开标和评标地址不切合省人民当局划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景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该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成抗力外,,招标人在颁布招标布告、发出投标约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赐与忠告,,凭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睿,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该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用度由责任单元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一)使用的评标尺度和步骤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尺度和步骤含有倾轧投标人的内容,,故障或者限度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了局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凭据的;;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切合法定要求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了局的!。

因前款所列情景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该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该当按下列情况别离处置: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推广的,,终止推广重新招标、评标或遵循划定的前提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部门推广的,,其未推广的部门终止推广,,未推广的部门重新招标、评标或遵循划定的前提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已经推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划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登记资料或提供虚伪登记资料的,,责令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前提,,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更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性内容的其他和谈的,,责令更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障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更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限度或者倾轧本地域、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

(二)犯法过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定合一致事项自主权的;;

(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用度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拥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屎的;;

(五)以其他方式犯法过问招标投标活动的!。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权柄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各自权柄领域内决定!。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统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先受理的机关处置!。

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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